张律师:
您好!我们是一家国内的网络文学公司。前段时间,我们发现美国某网站未经许可登载了我公司在国内拥有著作权的网络小说作品。
我想咨询:国内作品著作权在国外如何得到保护,我公司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资料图】
上海读者顾女士
顾女士:
您好!据您所述,如果贵公司在国内拥有著作权的作品在国外被侵权,按照相关国际公约规定,贵公司可以通过提起诉讼、发函警告或寻求管理机构保护等方式维权。
具体分析如下:
●著作权保护的国际公约规定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是关于著作权保护的国际条约。中国是该公约成员国。目前,《伯尔尼公约》缔约方总数达到179个。
《伯尔尼公约》规定,加入公约的任何缔约方之公民的作者,或者在任何缔约方首次发表其作品的作者,其作品在其他成员国应受到保护,此种保护应与各国给予本国国民的作品的保护相同。
由于侵权方所在国美国也是《伯尔尼公约》缔约国,故贵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应受到美国保护,您可依法维权。
需要注意的是,在国外主张己方享有著作权时,需要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规定,在我国进行著作权登记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在版权局(也称国家版权保护中心)进行登记;还有一种是可信时间戳确权,这种方式获得的著作权归属证明属于我国法定时间机构——国家授时中心,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在国外维权的方式
一是提起诉讼。当发生重大侵权行为,导致权利人蒙受巨大损失或承担严重后果时,提起诉讼是在国外制止著作权侵权、要求赔偿的有效方式。不过,在国外特别是西方一些国家,提起诉讼需要聘请律师,费用较高。有时因为证明损失程度有困难,导致有些案子胜诉后判决的赔偿额并不高,且法官并不一定判决由败诉方承担双方全部诉讼费与律师费。因此,贵公司在决定是否提起诉讼前,需要慎重考虑胜诉的可能性,并谨慎衡量胜诉后所获赔偿与诉讼费用及所花精力、时间。
二是发函警告。诉讼耗费时间长,且判决结果不好预测。在侵权行为刚刚被发现且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侵权行为所损害经济利益不多的情况下,贵公司可采用发函警告的方式,向对方或对方进行刊载的网站、平台提出侵权警告,声明你方拥有该作品著作权,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或删除相关刊载,并与你方洽谈使用许可事宜,同时声明你方保留提起诉讼及要求赔偿的权利。
三是寻求管理机构保护。除上述两种方法外,贵公司还可以向美国著作权管理机构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诉,以仲裁或调解的方式获得该机构对自己作品的保护。
●律师提醒
采用非诉方式维权时,贵公司应特别关注诉讼时效。因各国对知识产权案件提起诉讼所规定之时效长短不尽相同,有的诉讼时效是一年,有的是三年,且有的国家还没有诉讼时效中断后可以重新计算的规定。
因此,贵公司要注意防止对方以谈判、调解等方式故意拖延时间。一旦超过美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贵公司可能就无法再对对方的侵权行为进行起诉、要求赔偿。
以上是对您提出问题的回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海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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