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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婚礼影像资料系人身意义特定物,拍摄方应赔偿精神损失(副题)
人民法院报讯(记者 陶琛 通讯员 王志 谭舒婷)婚礼是人生最有仪式感的活动,每一幕都值得被记录留作回忆。一对新人向影视工作室购买了婚礼摄像服务,到约定出片时却被告知婚礼影像资料丢失且无法恢复。新人向工作室索赔精神损失却遭拒赔。近日,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庆典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影视工作室退还摄像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2022年10月,刘某、钟某通过微信联系某影视工作室为二人提供婚礼摄像等服务,摄像服务费共计4000元。婚礼结束一个月后,二人向某影视工作室催要婚礼影像资料,却被告知因电脑出现故障,导致婚礼影像资料丢失无法恢复。双方协商后对赔偿金额产生争议,刘某、钟某遂诉至法院。
刘某、钟某认为,影视工作室丢失婚礼影像资料的行为对自己造成了精神损失,请求法院判决某影视工作室赔礼道歉、退还摄像服务费4000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某影视工作室则认为,工作室的行为有给二人造成损失,愿意承担责任并道歉,但没有给二人带来精神损害,不应当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认为,双方之间通过微信方式确定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将原告婚礼影像资料丢失,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将摄像费用4000元退还两原告。此外,婚礼影像资料具有难以再现的特殊性,系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对于两原告具有重大的感情价值和特定的纪念意义。由于某影视工作室的失误,两原告无法取得婚礼影像资料,这种缺憾无法通过再现当时的场景予以弥补,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影视工作室应当予以赔偿。法院根据被告的合同履行程度、过错程度、获利情况、本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由某影视工作室退还费用并赔偿两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是指能给物品所有人带来寄托、慰藉、怀念、纪念、愉悦等精神利益的物品。这些物品除了本身的价值之外,还寄予了物品所有人的特殊情感,具有特定性和不可替代性,有十分重要的纪念意义,物品所有人因其毁损灭失而遭受的痛苦无法通过同类物品的替代和金钱补偿来抵销。如遗照、骨灰、冷冻胚胎、仅有一次的结婚录像、无法补办的毕业证书、饲养多年的宠物、倾注心血的手稿等。当这类人身意义特定物被人损害,并给自己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时,物品所有人可以向侵权方索赔。
本案中,婚礼是极具纪念意义的特殊经历,新人为记录自己的婚礼向工作室购买婚礼摄像服务,对新人而言,婚礼现场的影像是不可复制的珍贵资料,一旦毁损灭失将不具可逆性,无法通过场景再现进行弥补,属于人身意义特定物。虽然影像资料的丢失未对当事人造成人身上的伤害,但此事件对当事人具有精神上的损害。故法院作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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